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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12 10:36:34 点击数: 来源:衢州市残联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残联、卫计局、市直各医疗单位,浙江衢化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享受国家和各项惠残政策的重要凭证。

为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严肃性,落实省、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衢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按此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相关工作。2008年制定的《衢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作废。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衢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证原则

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便民高效原则。申领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三、鉴定费用

残疾鉴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鉴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支付,最高不超过30元;如需要特殊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的,特殊检查费用及科目从简,不得增设与鉴定无关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费用;上门医生鉴定服务费不得高于500元/天/人,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鉴定费、检查费,服务费由残联支付;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残疾人收取包括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四、残疾标准

第二代《残疾人证》执行的标准是《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五、《残疾人证》式样和编号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皮革面(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皮革面。《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代码等级: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六、核发程序

(一)申请

《残疾人证》的申领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县(市、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到当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县级残联网站下载),由申领人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帮助如实填写登记表内容,一式三份(批准、审核机关和乡镇残联各留存一份),贴上申请人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并随带下列资料:

1、本人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1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或身份证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受理

县(市、区)残联接到办证申领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领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告知申请人鉴定医院及鉴定相关注意事项。

(三)鉴定

1、由指定的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含)以上技术职称。具体鉴定医院及鉴定人员由市卫计委、市残联确认后另行下文。

2、鉴定医院、鉴定人员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及六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

3、鉴定人员要对申领人身份进行核验,发现申领人未到场及表照与身份不符等情况,不予鉴定。

4、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领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领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定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由县残疾鉴定委员会向市残疾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残疾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鉴定人员进行联合鉴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其结果为最终鉴定结果。

5、鉴定人员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器官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一个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对于经


 

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残疾类别及等级。鉴定结论须由鉴定人员签名并签上鉴定日期,经医院医教(务)科审核,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核日期,盖上医教(务)科印章或残疾鉴定专用章方能生效。鉴定不符合残疾标准或鉴定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残联予以退回,重新鉴定或书写。

6、经鉴定不符合评残标准的,应明确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

7、鉴定人员本人修改过的鉴定评语、鉴定结论、残疾等级、类别等处,需加盖鉴定人员印章,否则该鉴定无效。

8、有康复希望的申请人,需在出院后(提供出院证明),在一周年康复期后进行残疾鉴定;残疾鉴定后因残疾等级发生变化,要求重新鉴定的需在上一次鉴定后一周年后进行重新鉴定。

9、鉴定医院应在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一周内出具鉴定结论。

10、鉴定时间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对象随时进行鉴定。

推行上门鉴定制度。除必须到指定医院使用专门医疗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外,提倡组织医生上门鉴定、现场办证服务,原则上当地残联每季度组织一次上门鉴定、现场办证服务。

七、证件发放

(一)办理。经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残疾人证》办理一律实行计算机打印,残疾等级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县(市、区)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过程中应及第一时间将有关资料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二)发放。《残疾人证》办结后,按照就近、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开展为残疾人送证上门服务,不能上门送证的,在办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证件寄给残疾人(监护人)。

(三)期限。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八、补发  迁移  变更  注销

(一)补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二)残疾人关系迁移

1、在县(市、区)范围内迁移的,凭户口迁移证明,到所在县(市、区)残联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2、在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之间迁移的,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关系迁移证明和残疾申请表、残疾评定表、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数据库注销证明再到迁入地县(市、区)残联办理登记入档。迁入地的市、县(市、区)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

3、外地迁入本市的,凭残疾人关系迁移证明和迁入地数据库注销证明到户口迁入地残联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4、迁出本市的,各县(市、区)残联应给予注销并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5、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三)《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登记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码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降残疾等级的须出具残疾人或监护人情况说明),经县级残联批准后方可重新鉴定或直接办理。

4、其他内容更正,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更正。

(四)《残疾人证》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到县级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县(市、区)残联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数据库注销。

九、《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一)《残疾人证》由县级残联核发。县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障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市残联定期不定期对发证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级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分管理事长和理事长责任制。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残疾鉴定医院、鉴定人员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取消鉴定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规定的申领人,在申领、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五)《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六)对于在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造成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残联、卫计局要严格实施本细则,不得调整或更改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市卫计委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市残疾人关系迁移证明书

2、《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附件1:

衢州市残疾人关系迁移证明书


 

编号:衢XXX(xxx)X号

XXX残联:

兹有本市残疾人:XXX,因XXXXXXXX原因,需将残疾人关系从XX县(市、区)乡镇(街道)迁至XXXXXXXXX请给予办理。

特此证明。

XXX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UploadFile/file/20170410/20170410150933_3968.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UploadFile/file/20170410/20170410150643_83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