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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式下载

发布时间: 2013-06-03 10:24:19 点击数: 来源: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在杭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不足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杭省属单位,中央(部)属单位(含银行、保险、证券、电力等)和外省市驻浙单位。

  二、申报时间:
  1、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申报表邮寄给各单位。各单位也可到省地税局征管一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和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申报表格,或通过欧洲版365体育投注门户网(网址:http://www.zjcl.com.cn)下载。
  2、请各单位于2009年9月10日将申报材料递送或挂号邮寄至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290号浙江民航大厦14楼,邮编:310003)。
  3、逾期不申报的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人数核定并发核定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如有异议请于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核,逾期视作无异议由省地税征缴。
  三、申报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单位残疾职工名册》(表二)各一份。
  2、安置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材料。
  四、减免申请:符合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减免条件的单位在2009年9月10日前将申请减免的材料递送到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五、缴费标准:实行在杭单位同城同标准,按上年度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7863元核定。
  六、征收时间:2009年9月20日起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咨询电话:85781153 85781152

浙江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浙江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申报表.doc